。某日,赵某外出,家中仅留赵芳一人在家。赵芳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赵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思考:投保人过失是否属可保危险范围?“故意行为”如何认定?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的条件1: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距预测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可保风险的条件2: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可保风险的条件3:损失必须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可保风险的条件4:损失不能同时发生。例如地震、洪水这类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落后和保险公司财力不足、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时,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保这类风险,它的潜在损失一旦发生,就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而且,保险标的到时势必同时受损,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也随之丧失。*可保风险的条件5:保险费要经济合理。被保险人承担得起保险费,保险产品的意义才存在,如果大部分被保险人承担不起保险费,这就失去了保险原本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