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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理论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ppt  |  页数:54 |  大小:2353KB

文档介绍
强制力量来实现。罗茨(Rhodes)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接着,他还详细列举了六种关于治理的不同定义。这六种定义是:1)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2)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4)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5)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库伊曼(Kooiman)和范·弗利埃特(VanVliet)指出:“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研究治理理论的另一位权威格里·斯托克(GerryStoker)对目前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指出,到目前为止各国学者们对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已经提出了五种主要的观点。这五种观点分别是: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幷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层面上的权力中心。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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