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2)医疗机构用血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3)医疗机构用血要求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4)血站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4)血站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