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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ppt课件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13 |  大小:228KB

文档介绍
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育计划制定;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安排;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育考核和评价。*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生行为的法律性质:许可性行为;民事契约行为许可:招生层次、招生规模、招生标准、招生收费民事契约程序:制定并发布招生方案(招生宣传)——考生报考——学校录取——学生报到;原则: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4.学籍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的性质:行政行为或内部管理行为?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5.学业学位证书颁发权权利内容:标准制定权、申请审查权、证书颁发权典型案例: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证书案*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高等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黑龙江教师诉教育教学权损害案)(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高丽娅诉著作权损害案)(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北大甘朱事件)(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报酬待遇权的内容、湖南缺班事件)(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上海教师诉进修培训权损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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