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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思修论文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例原则,限制不能过度。Р 其次,根据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价值,可以将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而行乞实际上是一项基本权利。其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的实现。因而也就保障了行乞人的权利。当然,公民行使行乞权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国家或公共权利对合理限内的行乞行为的不干预,才是保障公民行乞的权利,所以,即使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行乞权是公民的权利,也可以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这一根本点中得出。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是有限的,而人的活动行为是无限的,因为社会是复杂的,只依靠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难免有失公允。其二,合理的公民权的行使是公民在最困难的时候,即非经乞讨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所享受的一项权利,它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存具有一定的意义,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十分健全的国家,当公民遇到基本生活维持的极度困难时,不能或不能及时地从国家那里获得帮助,只能向社会其他成员求助。即使是在社会保障十分健全的美国、日本,也可能出现突发性的不可预见性的各种灾难,公民难免瞬间陷入生活困难里无以为继。所以无论何时何地,行乞权对于公民都有行乞求助的自由。既然这样,乞讨自然就在权利体系中处于一定地位而归属于基本权利。其三,由于公民人身自由和表边自由是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而行乞权即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是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是说,公民行乞与否是他的自由,是否表达行乞也是他的自由。所以说,行乞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一项基本权利。РР 第三,乞讨者作为一种弱势群体,除了国家具有的保障其生存的义务之外,同时,作为一种更能"治本"的方式,更需通过各种制度的完善以实现乞讨者的"自立"。如通过城市救助制度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等可以减缓乞讨行为增多给城市带来的压力。这种正常的乞讨,是人在生存或最低生活无着落时放弃人格尊严祈求他人帮助的行为,对于这种权利更多是保障而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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