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航空”,是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亦称“空中航行”。要实施空中航行,通常需具备下列四个基本要素:国内民航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用来规范民用航空行为,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还涉及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开展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民航法分为国内民航法和国际民航法两大部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通用航空公共航空运输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置移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和不定期航空运输。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包括航空作业、急救飞行、航空训练、航空体育等。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又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其意义如下:①②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原则,它是所有民航法的基础;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中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民航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有关航空的国际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具有如下共同性:具体来讲,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民航法的国际性1.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2.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十分密切关系。总之,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民航法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就其实质内容而言,各国民航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大同小异”: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各种国际条约,需履行承担国际义务;另一方面,在民航法中,外交公约先于国内法。(一)民航法的国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