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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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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2/2/2017 民用航空器概述第一节第二节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六节本章重难点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重点掌握民用航空器的定义,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制度,掌握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原则以及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原则。 2/2/2017 ?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以及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2/2/2017 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 1919 年《巴黎公约》的附件 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 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2/2/2017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邮政、海关和警察等部门的航空器。 2/2/2017 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2/2/2017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 ①一般是在一国的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记; ②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运输; ③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作业,如工农林渔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 ④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⑤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⑥从事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 ⑦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2/2/2017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2/2/2017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 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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