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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九)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35 |  大小:2552KB

文档介绍
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该条款规定了公约适用的地域范围。?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该条款对“在飞行中”进行了定义。?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Р(一)公约的适用范围Р第二条规定:“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Р(一)公约的适用范围Р《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Р(二)管辖权Р①Р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Р②Р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Р③Р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Р④Р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Р⑤Р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Р第四条规定:“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Р(二)管辖权Р(2)对于有危害航行安全、违反机上正常秩序与纪律行为的人,机长有权在任何降落地点令其下飞机(第八条)。Р(3)在机上发生的严重犯罪行为,需追究其刑事责任者,机长有将其押送降落地国治安当局的权力。Р(1)凡机长有正当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有或将有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犯罪或行为者,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第六条第一款)。Р(三)航空器机长的权力Р(4)机长有权依登记国法律合法掌握证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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