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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教案【参考】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0 |  大小:326KB

文档介绍
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知识要点:(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技能要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教学步骤:讲授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多媒体讲解作业和思考题: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课后分析与小结:让学生掌握五种航空自由权。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2、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领空与领空主权一、领空与领空主权概述(一)领空概念1、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2、范围: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二)领土主权的内涵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我国《《民航法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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