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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公证制度ppt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ppt  |  页数:243 |  大小:660KB

文档介绍
二、美国律师制度尽管在美国立国时期,律师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像英国那样把律师划分为巴律师或者沙律师的做法并没有在美国立足。换言之,“法律等级的思想从来没有在美国扎根”。经过19世纪的曲折发展,美国律师业在二十世纪经历了稳步发展,而且二十世纪中叶之后出现了跨越式发展。1900年全美国律师总数只有十万人左右,到了1950年,为二十二万左右,到了1995年总数则达到了八十五万左右。贯穿于整个二十世纪,美国主要通过律师行业规则来对律师进行规制。三、法国律师制度法国律师业深受罗马法影响,采用传统的二元主义,有律师和代诉师之分。律师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政府任命的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的律师。这种律师除了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外,还在最高行政法院执行职务。另一种是在其他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以及在非诉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除在最高法院外,可以在任何法庭进行代理和辩护。这些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但也为社会提供非诉讼方面的法律服务。除了律师和代诉师之外,法国法律服务市场上还存在着第三类法律服务提供者,这就是“法律顾问”。四、德国律师制度在德国,法律职业一词一般是用于指代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的,律师行业主要被限制在辩护领域。从历史发展来看,过于强大的政府集权对律师业的发展空间产生巨大的限制,19世纪后期甚至一度取消律师业。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推进,近几十年来,辩护律师在德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五、日本律师制度一般情况下,日本律师资格的获得程序是需要先通过难度极高的法曹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最高法院下属的司法研修所1年半(1998年之前为2年)的研修(带薪)方可获得法曹资格。正因为这种严格的准入程序,日本的律师数量相对较少。为了弥补律师服务相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不足,日本法律服务市场上还活跃着另外一些主体,这就是司法术士、专利代理人以及税理士三种准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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