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二、经济法学及其沿革和现状(一)经济法学概述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现象相伴而生。经济法(学)具有其主观性、国别性、阶段性和民族性。(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概要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化及相应的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在20世纪获得迅猛发展,随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出现,构建于传统的公(政治)、私(经济)二元对立基础上的旧有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被打破,法学知识体系的某些领域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8绪论无论有无成体系的“经济法学”,目前,公共财政法、税法、产业法、银行和金融法、证券监管法、土地和自然资源法、企业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已是西方国家的高等院校中广为开设的课程或曰经济法学的分支。(三)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社会主义制度是从对资本主义包括其法律制度的否定或证伪的角度进行构建的,所以,其经济的法律调整一开始自然要以有计划的生产、分配为主导和基本内容。以社会主义为名义的经济法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法都以市场失灵及其救济为表象,以实现社会的公正、福祉的精神和理念为主线构建其体系。发端于苏联的实践社会主义,起初强调将微观的经济行为都置于国家的直接组织甚至包办之下,具体经济关系因此无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从而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孕育、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9绪论随着经典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因为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和经济改革,民法和民法学得以正名并居于主导地位。此后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大体上就分为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苏联、东欧国家政体的更迭和社会性质的改变,并没有伴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的熄灭。法学家们仍在探讨、完善经济法的理论和体系,趋势是遵从市场经济体制,逐渐与发达国家的各种流派接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