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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概述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pt  |  页数:58 |  大小:1375KB

文档介绍
年度检查的初审;⑷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⑸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社会组织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1.非营利性(1)不以营利为目的。(2)资产投入者对投入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3)投入的资产及其孳息不被分配或变相分配。(4)投入的资产及其孳息的使用和处分一直按照投入时的目的或者近似目的使用。2.非政府性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不属于政府的行政架构序列。(二)日常登记管理成立变更年检注销1.成立后应注意的问题:发起人在批复下达后30日内召开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办理有关证照事宜: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到银行申请将验资帐户转为基本账户,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将以下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按需要办理会费收据购领手续: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及章程;《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2.年检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2016年度年检年检对象凡在2016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检查。年检时间2017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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