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办税的依据。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状2.申请当年前三年每年的研发费用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3.高新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未达到60%,填写的电子材料中的高新产品收入总计与专项审计报告上的高新收入不符;4.个别企业申报涉税资料不真实。如虚列销售收入、研发费用等。。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面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撤销的风险,并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3、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4、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5、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6、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7、财税[201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课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3、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财税[2011]47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