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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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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Р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Р(七)若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为中小型,税收优惠可吸引融资Р1.说明Р此项税收优惠有利于帮助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吸收融资,也可和创业投资公司达成"税收优惠共享协议"。Р若创业投资公司乙公司于2007年向甲企业投资1000万元,2008年乙公司应纳税所得为1000万元,那么2008年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如下:Р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1000×70%=700万元Рa'=(1000-700)×25%Р=75万元Р此时,甲企业节税额为:Р△a=1000×25%-75=175万元Р甲企业可以和乙企业就获得的175万元税收优惠进行协商分享。Р2.法律依据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Р广东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Р联系人:易建芳Р联系电话;020-38459146 15812985462 QQ:1289019370Р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广东省科学馆东三楼Р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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