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180天内,给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180天后,300%基本保险金额。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二、特定疾病保险金(30种)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180天内,给付所交保费;180天后,15%基本保险金额;一次为限、最高10万。国寿附加福瑞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给付本附加险所交保费。重大疾病、身故仅给付一次为限。备注:重疾、身故、满期发生一个,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