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PPT课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PPT课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的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PPT课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PPT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