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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试题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Р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Р 答:(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Р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Р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Р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Р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Р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Р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Р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Р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Р 答:(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Р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Р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Р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Р4、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Р 答:(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Р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Р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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