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点入库并做好登记签字工作。Р第三十三条爆炸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审批。领取爆炸物品需要爆破员填写《爆炸物品申领表》,经现场技术人员核定当班一次用量后签字,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监炮员(爆破安全员)、核对无误签字后,再由项目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方能到库房领取,领取后,库管员在《爆炸物品申领表》上签字确认。Р第三十四条库房发放爆炸物品时,领取人(爆破员)、监炮员(爆破安全员)、库管员要在《炸药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雷管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导爆器材入库、领取、退库登记簿》、《雷管领取、退库编号登记簿》上签字。Р第三十五条领用雷管时,必须按编号登记备查。Р第三十六条爆炸物品必须按照项目领导审批的数量发放,没有领导审批、《爆炸物品申领表》字迹不清晰、签字不全、监炮员(爆破安全员)不到场不得发放爆炸物品。Р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Р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Р第三十九条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对当日未用完的火工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存放。Р第四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Р第四十一条实行爆炸物品库房配送制度,爆破作业地点距离库房超过1000米的,要购买专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由监炮员(爆破安全员)从库房押送爆炸物品到作业地点后监督爆破。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的配备要满足爆破作业的需要。Р第六章 爆炸物品的管理Р第四十二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在上场时,就应依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所在地危爆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