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自由权(autonomy)。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在医疗机构中还是机构外,精神疾病患者的这一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虽然在公众的观念中精神疾病患者通常是对他人有暴力危险性的个体,但实际上,他们也经常遭受暴力,更多的是受害者,而非施暴者。《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法律基础。精神障碍不同于躯体疾病,如果患者自己不感到痛苦,所患精神障碍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或者不会导致其死亡,也无可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可以不治疗、不住院,外人不宜干涉。在国际上,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得到普遍的承认。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权、治疗权。因此,自主和知情同意应是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和康复的基础。在具体实践中,所有患者首先应被假定为有行为能力,并且在实施非自愿程序之前,应尽一切努力以使患者能够接受自愿入院或治疗。当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或者其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时才能够暂时约束其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有时可能因为治疗需要而暂时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这也是对患者人身自由的一种暂时性限制。使用的条件仅限于治疗上的需要或者防止住院患者发生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意外,在程序上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且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当患者病情稳定后约束措施必须终止,并且禁止利用约束措施惩罚精神疾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