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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精神病院医患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8KB

文档介绍
我国大部分精神病院的经济状况不容乐观。一方面,因目前精神病,尤其是重型精神病尚不能根治,发病率、致残率较高,病情反复发作、反复住院治疗,给患者单位和家庭造成较大的负担,长此以往,精神病院收费标准较低,业务收入有限,单位和家庭拖欠精神病院住院费用严重;另一方面,在卫生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现状下,精神病院补偿机制尚未健全,医院得不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就医环境简陋,设备陈旧。精神病院常无偿承担社会职责,对于某些经济困难而又危害社会的精神病患者,医院常常给予无偿救治,无法得到应有的收入。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与一般综合科医院相比,精神病院因医患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因医患关系而发生患者伤害自身及他人的事件,精神病院在其中的责任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入院后,其监护人(家属)与医院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非规范的委托监护关系。根据精神病院应承担的职责,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及精神病学与精神医院的特殊性,应当应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评定医院在其中的责任。对于医院无过错的伤害事件,其责任应由患者及其监护人承担。此种情况下,公平原则不适用。是否可采用社会保险等方式予以补偿,有待进一步探讨。【参考文献】 1陈光恩.精神病人住院期间伤人或自伤的法律责任研究.中国卫生法制,1994;2(5):11. 2邓建平.试论精神病医院对病人所承担的两个法律责任问题.四川精神卫生,1997;10(3):191 3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11. 4刘小林.精神病人住院期间自杀精神病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中国卫生法制,1999;7(1):39. 5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05. 6舒军.医疗行为不适用公平责任之我见.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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