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人以下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30人以下30人以上死亡重伤100人以上50人以上10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一、国家安全法规解读县级人民政府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事故调查一、国家安全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