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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曲新久 第十七章 罪刑各论概述

上传者:菩提 |  格式:ppt  |  页数:10 |  大小:83KB

文档介绍
3.概括性罪名。概括性罪名,是指对所包含的数个犯罪行为或犯罪对象,用一个上位概念予以概括的罪名。第116条。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各主刑除死刑、无期徒刑以外也有明确的幅度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在罪状之后,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形式,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规定方式:1.只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如《刑法》第448条。2.只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如《刑法》第286条。3.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与最低限度,如《刑法》。返回第三节刑法分则中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在刑法分则中表现为具体犯罪条文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法条竞合有以下主要特征:1.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的主客观基础。2.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形式上触犯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这是法条竞合的法律表现。3.数法条的犯罪构成内容之间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所谓从属关系,是指一法条犯罪构成的外延为另一法条犯罪构成的外延所包含;所谓交叉关系,是一个法条犯罪构成的部分外延与另一法条犯罪构成的部分外延相互重合。这种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是通过刑法明确规定的,是逻辑性与法律性的统一。4.对该行为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法条竞合时,我国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是重法优于轻法。更确切地说,是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主,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如果法条本身已有明文规定,则依法条规定适用。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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