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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陈汉文 第4章 审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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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须做到合理的精细事件陪审团法院最终判决1925年,克雷格公司状告注册会计师安荣未查出公司职员盗用100万美元的重大舞弊案审计师犯有过失,并判定事务所赔偿损失费100万美元公司的内部控制应能控制内盗行为,但审计师也应对其过失负责审计师退还已收取的2000美元的审计费,但不再赔偿其他损失案例1.1国外审计法律责任的早期阶段(20世纪初到30年代)(2)审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非常有限(1)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查错防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原因:审计师的审计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原因:法律过于偏向审计师,加之对审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清晰(3)起不到保护审计职业长远利益的作用原因:随着针对审计师的诉讼案例的增加但胜诉的比例较低,社会公众逐渐失去了对民间审计职业界的信任,进而降低了对独立审计的需求1.1国外审计法律责任的早期阶段(20世纪初到30年代)局限性:1.2国外审计法律责任的发展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审计职责侧重于就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发表一个具有专家权威的鉴证意见审计目标正式界定为验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背景这一阶段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判例法下的审计师法律责任和成文法下的审计师法律责任20世纪30年代以后:审计师责任由委托者转向第三者一系列公认会计准则开始被改进。1929年,美国审计师协会修订了1917年公布的《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核准方法》1.2.1判例法下的审计师法律责任一、对委托人的责任: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要求,当审计师违约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审计师应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协议所界定的一种合同法下的责任,只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客户才可以起诉审计师的违约行为违反具体合同条款:审计师未能在商定的期间内完成指定的服务违反默认合同条款审计师为客户填写税收申报单,但因疏忽未发现已审财务报表中由于客户的员工舞弊而造成的重大谎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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