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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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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与煤矿企业没有附属关系独立的洗煤厂和选煤厂不适用于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的范围。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根据我国煤矿职业病发病统计及生产实际情况,煤矿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主要受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释义】本条是煤矿职业病危害的定义。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释义】本条是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职业病防治方针、原则的规定。源头治理:建设项目和生产矿井。科学防治:指依靠科学技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严格管理:按照制度或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对企业,企业和劳动者对行政机关。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由于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处于决策者、指挥者、领导者、管理者的重要地位,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共15条)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近年来调研和监察中发现,部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普遍。【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及其责任的规定。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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