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团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处理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t  |  页数:62 |  大小:2062KB

文档介绍
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13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第173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案例三违规情况:某机构将业务人员通过其他中间人介绍取得的105笔业务分别记录为A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B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27.3万元,两家代理公司将手续费扣除开票费用后支付给该公司业务人员指定的中间人。处罚:机构罚款10万元,2名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监管要求:《保险法》第116条第十项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13条、第18条规定。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62条案例四违规情况:某机构将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投保单位的保险业务虚构为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展的保险中介业务,涉案保险费共计14603.27万元,通过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返还经纪佣金的方式套取费用共计52.48万元处罚:机构罚款5万元,个人罚款1-3万元监管要求和处罚依据:《保险法》第116条第(10)项,《保险法》第162条中介业务相关检查方法调取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调取中介协议、中介业务台账抽取财务凭证及相应契约资料(包括承保协议)按金额排序随机抽取比对业务财务数据外调小结分析2014年,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2015年“两加强、两遏制”检查力度升级,处罚更为严厉再次建议对本机构合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某些违规行为为当地市场所谓“惯例”、“通行做法”,但一旦监管机构严格要求,还是会受到处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