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癫痫在短时间内反复发作,一次发作后短时间内另一次发作,两次发作间持续昏迷及衰竭状态。1964年国际抗癫痫联盟(ILAE)建议癫痫持续状态的定义:发作持续时间超过半小时或频繁的发作形成固定的、长时间的发作持续状态。1993年美国癫痫基金会推荐的定义为:癫痫持续状态是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发作,患者的意识状态长时间没有恢复或一次发作超过30min。1999年Lowenstein及其他学者根据以下观点从理论上讲,SE是指持续性全身惊厥性癫痫发作时,患者缺乏自行终止这种状态的内在能力;在临床实际中,如果惊厥持续5min以上则有50%以上可能持续30min以上。惊厥持续5min以上有可能发生神经元的损伤,尤其是GTCS患者。因而提出新的SE定义癫痫持续状态是指:任何发作持续超过5min或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发作,发作间意识状态恢复不完全。现在很多学者倾向认为,全面型惊厥发作持续5min就应考虑为癫痫持续状态。新的SE定义一方面强调了长时间的癫痫发作将伴随着并发症增加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对于临床治疗,这是一个更加切实可行的定义,但迄今尚未获普遍认可。癫痫持续状态的分类及其诊断1945年Lennox首次报道失神持续状态(AES);1956年首先由Gastaut报道复杂部分性发作持续状态(CPSE)。1962年国际癫痫会议将SE分为非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NCSE)与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两种类型。NCSE的定义是:意识障碍或反应性障碍而无惊厥,持续至少30min,EEG应有持续性癫痫样活动;对静脉应用抗癫痫药(AEDs)有可见的临床及EEG效果。癫痫持续状态的分类1985年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癫痫学术会议根据1981提ILAE建议的发作分类所拟定的癫痫发作的分类中把临床癫痫持续状态分为:1、全身强直阵挛发作癫痫持续状态,2、失神发作癫痫持续状态,3、复杂部分性癫痫持续状态,4、部分性发作癫痫持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