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邀约”11,“委托书签署”16对委托书的内容、鉴定委托审查的时间等做了规定取消“受理时限”约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改中较大的变化对三种鉴定形式进行规定或修改会诊、协同鉴定、例行复核对三类鉴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对鉴定材料的管理第12条,委托交接第22条,鉴定过程流转、处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改中较大的变化鉴定实施中,鉴定人回避规定得较多第7条第20条第1款、第2款(增加)第21条隐私保护第6条,第26条见证的规定第24条,鉴定材料取材第25条,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检查,尸检,取消女性身体检查见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改中较大的变化鉴定过程记录第27条鉴定告知义务第17条,不予受理告知第28条,鉴定时限延长告知第29条,终止鉴定说明有关取材、检查见证,告知监护人、关系人第40条,事后说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改中较大的变化简化了鉴定文书的规定增加了鉴定文书补正程序修改了鉴定文书发文数量和要求对立卷、归档和档案做了规定增加了出庭内容以一章规定内容无新意,但显得重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新增“司法鉴定”的概念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与《决定》的定义完全一致变化“司法鉴定程序”2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0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鉴定原则(没有变化)5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增加“违规会见”的禁止性规定5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何为“违法规定”?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