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及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Р 4.1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Р 4.1.1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应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委托。Р 4.1.2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内容。Р 委托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在委托书中注明。Р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按照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或暗示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Р 4.1.3 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鉴定资料(格式参见附录A),可根据受理鉴定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增减。Р 4.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受理Р 4.2.1 委托受理Р 4.2.1.1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的事项及鉴定要求明确,提供的鉴定资料经过质证的鉴定委托,应予以受理。Р 4.2.1.2 对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真实、不齐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Р 4.2.1.3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及时作出受理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或其他方式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Р 4.2.1.4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过程中,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司法鉴定人如发现委托鉴定事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或者难以鉴定时,应向委托人释明。Р 4.2.1.5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委托,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资料。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