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则(第一章)1、医疗纠纷的定义: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5二、总则(第一章)2、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6二、总则(第一章)3、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7三、附则(第五章)第五章 第五十四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8四、法律责任(第四章)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3、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5、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四、法律责任(第四章)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