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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工作流程及广东省器官捐献现状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107 |  大小:20799KB

文档介绍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稿)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缅怀纪念等工作。第七条……国家鼓励公民死亡后捐献人体器官。“器官捐献”的困难有多大?与死刑器官共存;与活体器官买卖共存;与频发的医疗纠纷共存;与社会诚信危机共存;与永远解决不了的供求差距共存;与脑死亡法和器官捐献法的缺失共存;与“郭美美”们共存(而且她还很年轻);与红十字会机构、编制、资金缺位并存…;……活体器官买卖猖獗呼吁对中国要做到三个“不”:“不接受、不发表、不合作”死囚器官移植不被国际认可甚至成为政治攻击的要害!主要器官来源为死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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