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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施行)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41 |  大小:502KB

文档介绍
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职责: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治、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救援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旅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进行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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