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小时内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进行救援,核查研判事故性质,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查处进行督办。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