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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贴安全须知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三)在地下空间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四)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学校、幼儿园、商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宾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单位或者场所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登记、建档、申报;(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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