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二、工作原则《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下级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州)、县(市、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可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四、工作小组及其职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部门分成8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