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1.病例的选择⑴对疾病及其他特征的规定所选病例必须是患同一种疾病的病人。为此,疾病的诊断标准要明确统一。尽量采用国际通用或国内统一诊断标准。为了控制非研究因素的影响,增强两组的可比性,在病例的选择时,有时可对年龄、性别、民族等因素加以限制。有时还规定对象为存活病例并能清楚回答问题者,这是为了得到较可靠的信息。⑵病例的来源病例选择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病例的代表性。病例对照研究中病例主要有两种来源,一种是特定时间内在社区中通过普查或抽样调查获得的病例,另一种是一所或若干所医院在一定时期内确诊的住院或门诊病例。前者的代表性强,但不易得到;后者的疾病诊断相对准确,且较易得到、省经费,但它带有选择性,容易产生选择偏倚。2.对照的选择在病例对照研究中,对照的选择比病例的选择更为复杂。对照要足以代表产生病例的总体,必须是经过相同的诊断方法确认为不患所研究的疾病,且不处于亚临床期或潜伏期的人。⑴对照的来源对照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当病例来自社区时可以从该地区未患该病的人群中抽样作为对照;另一种是从选择病例的同一医院内选择其他疾病的病人作对照,且病种愈复杂愈好。前者的优点是推断总体的结论可靠性好,但实行较困难,且无应答率高。后者操作较方便,且对照的应答率和信息的质量均较高,但容易产生选择偏性。有时还可选两种对照,如既从社区人群中选择对照,又从医院其他病人中选择对照。两者研究结果一致,则增强了结论的可靠性。若结果不一致则可进一步分析其原因。⑵配比配比是选择对照的一种方法,它使对照组在某些特征上与病例组保持一致,这是一种限制混杂因素干扰结果的方法。这些特征称为配比变量,常见的配比变量有性别、年龄、种族、住址等。例如使对照的年龄与病例相差不超过5岁,性别相同等,这样,年龄和性别就不会影响研究结果。配比时不可能将一切研究因素以外的因素都进行配比,而且配比变量越多,选择对照越困难,易产生配比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