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监管体制”,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4、维持既有专营企业数量《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对社会资本进入规定了严格条件,保持了食盐专营稳定的可持续。精选2017年12月26日修订(国务院第696号令)2013年12月7日修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1996年5月27日颁布实施(国务院第197号令,确立了食盐在我国实行专营制度。)《食盐专营办法》修订背景制定修订精选修改的重点1、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2、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3、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跨省经营)4、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精选5、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修改后的《食盐专营办法》除了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外,还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修改的重点精选附则总则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食盐销售食盐生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食盐专营办法内容精选《总则》主要条款精选《食盐生产》主要条款精选《食盐销售》主要条款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