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是甲的遗产吗?Р2、继承人都有谁?Р3、他们各应分得多少?Р法律依据Р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Р遗产的范围:Р继承的原则:?1.男女平等?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7.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Р议一议Р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Р原告:李维祥,男,41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司家社区。?被告:李格梅,女,43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司家社区。а 原告李维祥因与被告李格梅发生继承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原告李维祥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格梅系姐弟关系。1998年2月13日,原告父亲李圣云将其承包的农田3.08亩转包给同村村民芮国宁经营,因李圣云不识字,转包合同由李格梅代签。后李圣云于2004年去世,去世前将上述3.08亩农地的承包证交给原告,并言明该3.08亩土地由本人和李格梅共同继承,每人一半。但李格梅一直将该3.08亩土地全部据为己有。原告曾多次与李格梅协商,李格梅均不同意返还。请求判令原告对该3.08亩土地中的1.54亩土地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部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