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和评标制度?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由于标的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并鉴于其复杂的经济技术属性,《招标法》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评标制度。?1、评标委员会的组织构成?2、评标委员会评标制度?3、评标专家库?4、评标专家的条件?5、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Р1、评标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招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Р《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招标法》第三十七条中专家成员的管理作了细化和补充。?《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Р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