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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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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Р三、教育的基本原则Р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Р三、教育的基本原则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第6条)?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第7条)?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Р四、教育管理体制Р《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第16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各级教育组织的职责具体如下:国务院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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