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合约。Р基本思想Р合约将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奖赏与某个委托人与代理人都同时承认可以共同观察到的指标相联系起来。?这种指标的可观察性是共同知识。?所谓能观察到的指标,是指观察成本足够小,我们这里将观察成本假定为零。Р基本思想Р从博弈论看,这种根据某个双方都共同预测到的“指标”来决定委托人和代理人支付的合约,实际上是一种“相关博弈”。指标就是“信号”,而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奖赏与代理人因工作辛苦形成的成本共同决定代理人的支付。?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指标(体系)”,以及什么样的合约,使委托人感到最为满意(效用最大化)?Р委托代理理论的起源Р从学术思想的历史回溯,合约经济学的最初想法来自张五常在其博士论文《佃农理论》中所作出的分析。?1965年,在美国加州长堤大学教书的张五常偶然发现了一些有关台湾农业的资料Р佃农问题Р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合约类型有三种:?一是地主获得固定的租,而剩余给予佃农;?二是地主获得剩余,佃农获得固定的收入;?三是地主与佃农之间按固定的比例获得土地上的产出。?在第一种情形,佃农承担了全部风险,而地主获得无风险的收入;?第二种情形相反,地主承担全部风险而佃农获得固定的无风险收入;?第三种情形地主与佃农之间分摊了风险。Р佃农理论Р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很大,因为产出受不可预知的气候变动的影响很大。在第一种情形,佃农处于很不利的地位,而中国在1949年之前的漫长历史中,土地与佃农之间的合约大概都是以这种类型为代表的。?所以,当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崩溃后,他们在台湾就开始反省自己失败的原因,结论是他们在大陆失去了农民的支持,而不利于农民的土地租约显然是其原因之一。于是,国民党政权在台湾开始了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方法是改变传统的让农民承担全部风险的土地租约,代之以让地主与佃农之间分摊风险的第三类租约,即在地主与农民之间实行土地佃营的“分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