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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常见违法案例分析-许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2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立案。但是我们对施术者进行了调查发现,并进行了签名笔迹核对,有2名为市二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2005年7月1日卫生部第42号令《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第一项规定,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而这2名医生又没有经过本医疗机构批准,擅自出诊,因此,市卫生局责成市二院将这2名私自外出的医生处理结果限期报市局,最后上报结果是这2名医生分别受到待岗半年和发基本生活费的处理。Р案例2Р2007年4月19日上午,滁州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对遵阳街打非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东门街道西方寺主区卫生服务站广告牌上标有诊疗科目:口腔,执法人员便对该服务站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站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有效期自2005年7月20日至2010年7月19日止,站内设有口腔科,内有牙椅2张,执业人员张建保无资质,自该站成立以来执业至今。取证:执法人员对该站负责人和张建保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处方、收据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了照片和《许可证》复印件对证据进行了固定。Р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Р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据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Р案例2讨论:Р该站许可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站方认为什么科都可以从事,为什么还会受到超范围执业的处罚?2006年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12月26日卫生部卫政法发[2006]498号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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