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产权人的不公平约束,并均多次表示“你不可能与别人签约”,欲强行迫使租户房屋产权人双方与之续约。在租户有向产权人购买此房屋意向的意思表示时,声称“你们买房也必须通过!你们无权私自成交!”在房屋产权人向其索要房屋钥匙时强行拒绝交纳房屋钥匙,并欲强行占有房屋的支配权。这是一种典型的强买强卖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威胁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行为。中介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所指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中介公司以“低价进高价出(租)”的形式开展代理活动、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制定不平等条款,实施了合同欺诈行为。一般数额较大,且不会只对某一户实施这种行为。这已经构成了:以非法占有租户和房屋产权人的财产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且数额可能会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声称的“这种事处理的多了!”的情况,有理由推断,该公司实施这种类似的欺诈行为已经是轻车熟路,受害人很可能不只有租户一户。解析五:可申辩要求:公安部门依法检查其行为是否已构成治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