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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173 |  大小:434KB

文档介绍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Р讲义Р第一章总则Р第一条Р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Р第二条Р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Р第三条Р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Р第四条Р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Р第五条Р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Р第七条Р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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