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Р (一)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定事故当事人责任。Р (二)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Р (三)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Р第七十二条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 (一)违反国家公布的技术标准或铁道部颁布的规章、技术管理规程和作业标准,擅自公布部门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Р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强制认证、技术审查或鉴定,以及产品设备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对相关产品设备等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不合格、不达标产品设备等投入运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Р Р第二节事故损失认定Р Р第七十三条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Р第七十四条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Р (一)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Р (二)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Р (三)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Р (四)被撞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Р (五)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Р (六)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Р (七)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Р第七十五条有作业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