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 答: (一)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 (二)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环境、交通流特征,以及事故发生时间段内通过该路段的车辆数量、型号等; (三)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辆损坏部位、装载货物、车辆特征、车辆牌号、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等; (四)肇事嫌疑人的体貌、衣着等特征。 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通报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哪些工作? 答: (一)立即在可能通过的路段、路口部署警力,根据嫌疑车辆的特征,严格排查过往车辆,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 (二) 肇事逃逸车辆为本地车辆的, 立即组织专人查扣;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派人到达的, 派专人配合查扣; (三) 肇事逃逸嫌疑人为本地人员的, 依法传唤; 案发地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上网通缉的, 组织警力予以抓捕;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派人到达的,派专人配合抓捕或传唤。 9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1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答: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已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并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终结、终止调解,以及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调解申请或者调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并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完毕的; (三)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