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成员签认。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Р第四十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Р第四十一条《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Р(一)事故概况。Р(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Р(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Р(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Р(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Р(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Р第四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Р(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Р(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Р(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Р(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Р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Р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Р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Р第四十四条铁道部发现安全监管办对事故认定不准确时,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Р第四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Р第四十六条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Р第四十七条《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Р《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