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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行业协会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13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会的运作具有特殊性。? 在人员组成上,其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政府机构改革中由行政机关调整的干部;在经费上,多数行业协会靠财政补贴生存,工作人员享受行政工资,会费收入少;在权利来源上,行业协会有限的管理职能取决于政府主动退出和让渡。? 因此、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更为严重。Р2、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现状? ? (1)关于行业协会本身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并且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 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等。? ? (2)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主要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角度对涉及垄断价格等问题加以规定(规范不全面、不细致):Р>1993年《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行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对部门城市出现的商界或者企业联手提价,压价和据销等行为要加以制止,引导他们走上行业价格管理的正常轨道,防止价格垄断的出现和不正当竞争的发生。”?>1987年《物价管理条例》“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商定的垄断价格”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第29条)。?>1998年《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4条);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第17条) 。  ?>2003年《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条例》: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14条)。“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其他操纵价格行为。”(第4条)?> 2008年《反垄断法》规定: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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