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消失。数字是枯燥冰冷的,但它的背后却是一个个消失的鲜活生命。? 学生安全事故(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仅给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也给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难题。那么,究竟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种类又有哪些?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重点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Р1.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校园伤害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应该说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但其又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受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而不包括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二)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学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例如春游、社会实践活动等的特定场所;(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即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Р2.校园伤害事故的种类。根据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程度,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因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即学校的行为。例如在张X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XXX中学赔偿纠纷案中,由于xx教师有体罚原告,导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造成人身伤害。Р(二)因学校的消极不作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一类案件和第一类案件相似,责任人均为学校,所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教师和员工的积极作为,而本类案件的致害原因则是教师和员工的消极不作为。例如学校的相关教学设施不完好而导致学生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