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但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 p.90Р氏族社会除了氏族外,还有胞族、部落等组织。氏族因人口增多分化出新的氏族,原来的氏族就形成胞族,部落至少是由通婚的两个氏族组成的,随着氏族分化,部落会因此包括几个氏族。氏族、胞族、部落的关系是“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在部落与部落之间,还有部落联盟,这是部落结成的军事联盟,也是氏族制度的最高形式。这构成了易洛魁人的整套社会组织。Р(三)氏族制度的美妙与局限Р“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家户经济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Р“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 p. 100.? 因为作为调节人们关系的习俗,只有在部落内部有效,部落以外的不受任何保护。没有明确和平条约的地方就存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战争,部落联盟正是战争的需要。这种战争是很残酷的。但氏族制度对于战争却无能为力,因为它没有约束部落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这就促使它崩溃。同时,氏族社会的生产力极不发达,人们只能受大自然的支配,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自然所赋予的神圣权力,人们仍然依存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