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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及诉讼实务2018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pt  |  页数:50 |  大小:1541KB

文档介绍
12年12月21日)Р7/11/2018Р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Р(一)责任主体?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2、机动车驾驶人?3、保险公司?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Р7/11/2018Р(二)责任认定原则Р1、过错直接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故意行为外,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来承担。Р7/11/2018Р2、先行垫付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Р3、替代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Р7/11/2018Р(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Р1、所有人自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Р2、职务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Р案例:?2015年8月27日6时30分,被告朱某驾驶搅拌车在库尔勒市开发区纺纱厂内倒车时,与行人即原告邹隆安相撞,造成原告邹隆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隆安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搅拌车系被告**公司所有,被告朱某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被告朱某工作期间。搅拌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有效期内。Р7/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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